判決字號: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4年度交字第485號
案件背景:發生了什麼事?
這是一起「闖越平交道」的案件。駕駛人(原告)開著小貨車在平交道前停等火車通過。火車過後,警鈴停止,遮斷器(柵欄)開始升起。
就在遮斷器往上升的時候,駕駛人跟著前方的機車起步要通過。結果才過不到幾秒,警示燈突然又開始閃,且遮斷器在「還沒完全升到底」的狀態下,突然反轉「開始下降」。
駕駛人反應不及,煞車時車頭已經進入軌道區,結果遮斷器降下來打到了車頭。警方認為這是「闖平交道因而肇事」,開出了7萬4千多元的重罰並吊銷駕照終身。
法官撤銷罰單的三大關鍵理由
第一點:號誌與動作互相矛盾,駕駛人無所適從
法官仔細看了錄影畫面,發現當時發生了極度矛盾的狀況,警示燈雖然又開始閃(代表有火車要來,該停),但是遮斷器當時仍然在往上升(代表火車剛走,可通行)。
這是一個「矛盾的指示」。法官認為,遮斷器往上升是一個強烈的「可通行」訊號,前方的機車也都過去了,這會讓駕駛人產生誤判。在這種號誌(燈號)與設施(柵欄)動作不一致的情況下,不能怪駕駛人判斷錯誤。
第二點:沒有「期待可能性」(這是最核心的法律概念)
這是您未來申訴時最強的武器。法官引用了行政罰法第7條及相關法理,如果客觀環境讓一般正常人都無法反應或遵守規則,政府就不能處罰人民。
在這個案子裡,從「號誌再次閃爍」到「遮斷器打到車子」,中間只有短短幾秒,且當時柵欄還在上升的誤導狀態。法官認為,在這種情況下,要求駕駛人瞬間做出正確判斷並煞停,是強人所難。既然無法期待駕駛人能遵守,就不應該處罰。
第三點:臺鐵承認設施設計有瑕疵
臺鐵在事後承認,目前的設計在「兩班火車太密集」時,會發生「柵欄剛升起又立刻放下」的問題。臺鐵表示之後會修改邏輯,讓柵欄保持放下。這等於官方承認了這個路口的號誌運作確實有問題,更證明了駕駛人是非戰之罪。
判決中對「肇事」的見解
雖然駕駛人贏了,但有一個法律觀念您要留意。駕駛人原本抗辯說「只是撞壞柵欄,沒撞到人,不算肇事」。
這點被法官駁回了。法官明確指出,只要造成財物損壞(包含撞壞柵欄),在法律定義上就屬於「肇事」。所以駕駛人是因為「無過失(不可歸責)」而贏,並不是因為「沒肇事」而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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